猝死尸体的检验GA/T 170-1997(19970701)
4、新生儿尸体检验GA/T 151-1996(19970101)
猝死尸体的检验GA/T 170-1997(19970701)
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7年5月15日发布,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。
1范 围
本标准规定了猝死尸体检验的内容、步骤及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、检、法、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法医解剖。
2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A/T 148-1996 法医病理学检材提取、固定、包装及送检方法
3总 则
3.1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猝死尸体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、步骤及其注意事项,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。
3.2 猝死的法医解剖需全面、系统,需要时并取材作病理切片检查,观察各脏器的病理变化;并通过毒物化验排除急性中毒。通过各项法医学检查,再对猝死死因作综合分析。
4术 语
4.1 猝死
一个貌似健康的人,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,发生突然的、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(自然死亡)。猝死的时间限度,目前一般指从开始发病(或病情突变)到死亡在24小时以内者。
4.2即时死
部分猝死者,死亡过程十分急骤,自出现症状到死亡仅几十秒钟。
5猝死尸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
5.1 向死者家属、亲友或医务人员详细了解死者的既往病史、家族史、诱因、发病时间和死亡时间等。关于猝死的发病经过和症状表现,有的有目击者,能提供所见情况;有的则无目击者(如一人独居,夜间睡眠中猝死),只能调查死者的过去病史。
5.2 现场勘察,注意现场有无搏斗现象,有无电击迹象,有无药物或毒品残留,有无呕吐物或排泄物等,需要时应取材作毒物化验。
先详细了解死者的案情和病史及注意现场勘察,对周密考虑剖检时应选择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至关重要(如疑为气胸者,开胸前应先做气胸试验;疑为静脉空气栓塞者,则应在开颅、开腹、解剖颈部前做空气栓塞试验)。否则,在案情不清的情况下仓促解剖,将造成尸检后仍死因不明。
5.3 准备福尔马林固定液、保存巨体标本和组织块的标本缸、玻瓶及质量较好的塑料袋等。
5.4应准备采集毒物化验检材用的器材。疑为急性传染病猝死的案例,还须准备采集细菌培养和病毒分离检材所需器材。
6尸表检验
6.1 对猝死尸体须注意尸表检查,以发现有无微小的损伤、注射针孔、电流斑等。
6.2 注意有无抢救时复苏术所致的体表损伤。
7 尸体解剖
7.1 因各系统疾病均可引起猝死,因此,对猝死尸体一般要求做胸腔、腹腔和颅腔解剖,观察各脏器的病理变化。具体解剖术式及步骤按GA/T 147的规定。
7.2 心血管系统检验
7.2.1 疑为肺动脉栓塞者,须在心肺取出前,在原位将右心室及肺动脉剪开,以观察其腔内有无血栓质块堵塞。如有血栓栓塞,则需进一步寻找栓子的来源(多来源于小腿深部静脉、股静脉和髂静脉等)。检查下肢静脉血栓,自足跟至国窝作直线皮肤切口,使皮肤外翻,切断腓肠肌跟腱,并自上而下将腓肠肌与骨分离、然后对腓肠肌作多数横切面,如见致密、实性、腊肠样物自切面突出,即为血栓。
7.2.2 分开心、肺时,肺动脉于距瓣膜2cm处切断,主动脉于距瓣膜5cm处切断,便于统一称取心脏重量。
7.2.3 剪开右心房时,应保留上腔静脉及其入口处1cm以内的心房组织,以避免破坏窦房结。
7.2.4 剪开左心室时,最后从心尖沿前室间沟左侧向上剪开左心室前,主至接近肺动脉跟部步时,切线宜稍向左偏,剪断左旋支,在左主干左侧,即在肺动脉干与左心耳之间剪开主动脉。因斑块常分布在左前降支近段,若被斜行剪断则可造成观察及病变定级的困难。
7.2.5 疑为冠心病猝死例,可有下述检查方法:心脏可先经10%福尔马林液固定1~2天后,沿左、右冠状动脉及其分支每隔2mm作横切面,观察每一切面有无粥样硬化斑块、斑块内出血及血栓形成,并对病变程度进行定级。检查时宜用锋利的刀片,并注意切面应与冠状动脉垂直。凡有斑块及可疑血栓形成的部位,应选择取组织块作切片检查。
7.2.6 注意有无冠状动脉口狭窄(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或梅毒性主动脉炎所致)、冠状动脉畸形、冠状动脉肌桥(coronary artery myocardial bridging)、冠状动脉发育不良症(hypoplastic coronary artery disease)等。
7.2.7 测量各瓣膜的周径,注意心瓣膜的病变,如风湿性、梅毒性心瓣膜病、结节型钙化性主动脉瓣膜狭窄、心脏粘液变性病(myxoid degenerative heart disease)等。
7.2.8 测量左心室及右心室的厚度,为观察心肌梗死的大小范围、高血压性心脏病或肥厚型心肌病的心肌肥厚程度,可由心尖至房室沟的中部,在心室作一个或数个横切面进行观察。观察心肌病变时,须记录其部位、大小及色泽等。一般可在两侧心房、右心房、左心室的前壁、侧壁、后壁、乳头肌及室间隔等部位取材作切片检查。心肌炎和心肌病的病变一般须经切片镜检才能确诊。
7.2.9 必要时可进一步检查心脏传导系统。
7.3 中枢神经系统检验
7.3.1 在锯开颅骨后应由主持尸检者亲自取出脑,便于观察:①有无硬膜外、硬膜下或蛛网膜下腔出血。②有无中线脑结构移位。③注意脑回宽窄、脑沟的深浅程度及有无脑疝形成。
7.3.2 检查硬膜外、硬膜下或蛛网膜下腔出血时应先照相,测理出血量的多少。如为血肿,则测量体积大小;如为蛛网膜下腔出血,须仔细寻找有无破裂的脑动脉瘤、脑血管畸形等病变。此项检查应在新鲜尚未固定的脑标本进行,以流水冲洗去除凝血后仔细观察脑底动脉环及其邻近脑动脉。必须注意检查椎动脉有无破裂,因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可因椎动脉破裂出血所致。
7.3.3 自发性脑出血的部位可分为大脑出血、桥脑出血和小脑出血。最常见的病因是高血压病和脑动脉粥样硬化;其次是脑血管畸形和脑动脉瘤破裂等,脑瘤并发出血也可引起猝死。切脑时须注意出血血灶的部位、大小,是否破入邻近脑室。在出血及可疑部位脑组织应多取材做病理切片检查,以发现有无脑细小动脉硬化、脑动脉瘤、脑血管畸形或脑瘤等病变。经系统全面尸检,如见左心室肥厚及脾、肾等细小动脉硬化病变有助于高血压病的诊断。
7.3.4 脑干和小脑出血由于其部位特点,易致猝死;特别是脑干,无论是疾病或损伤所致较小的出血灶均可导致急性死恨。因此,在切脑时,于分离大脑与脑干后,应沿脑干纵轴垂直方向作炎数薄片状横切,以发现微下出血灶,并在可疑出血或病变处取材制片镜检。
7.3.5 脑的取出、固定和切脑方法按GA/T 147的规定。
7.4 颈部和颈髓的检查
7.4.1 猝死尸体应重视颈部病变,并注意与机械性窒息等死因相鉴别。
7.4.2 应常规解剖颈部器官,包括喉头,如化脓性炎症或黄蜂螯刺等均可引起急性喉头水肿导致猝死;异物如残齿、糖果以及食物(肉块)也可堵塞喉头造成窒息死亡。
7.4.3 寰--枕关节脱臼与颈髓损伤可引起急性死亡,如未解剖颈椎,也可导致猝死尸体解剖后仍无法确定死因。
7.5 肺的检查
7.5.1 仔细沿纵轴剪开肺动脉及其分支,注意有无血栓栓子堵塞。
7.5.2 休克型或逍遥型大叶性肺炎可致猝死,但有些病便病变仅限于肺叶的一个肺段,因范围较小,在尸检当时常不易发现;肺组织略经固定后则其病变易于观察,可再取材做病理切片检查加以证实。
7.5.3 支气管肺炎和间质性肺炎是婴幼儿最常见的猝死原因,需在各肺叶多取组织块制片镜检来加以诊断。
7.5.4 羊水栓塞症是产妇猝死的常见原因,应在肺的各叶多取材做切片检查;在肺小动脉和肺泡壁毛细血管腔内找到角化上皮、胎便小体和粘液等羊水中有形物质才能加以诊断。
7.6肾上腺的检查
7.6.1 暴发型脑膜炎球菌败血症(华-佛综合症)可致肾上腺出血坏死;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(Addison’s disease)则可见肾上腺皮质的破坏或萎缩。上述二种疾病均可猝死,因此对猝死尸体应重视对肾上腺的检查。
7.6.2 因肾上腺的位置较隐蔽,体积较小,尸检时不注意时易被忽视和遗漏。为准确称肾上腺的重量,应将肾上腺周围的脂肪组织剔除干净,并取材作病理切片检查。
8病理标本的采取、保存和送验按GA/T148的规定
戴卫祥 律师
戴卫祥,男,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副主任,工学、法学学士。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、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,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,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。
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,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,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、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。执业以来,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、刑事鉴定、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、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、消防工程鉴定、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,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,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、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,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、系统的研究和实践。
执业期间,秉承“忠实、勤勉、认真、专业”的执业理念,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,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,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。
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
电话:139409190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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